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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农分享】《教师法》修订:提高准入门槛,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

11月29日,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教师学历准入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中对学历标准,即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
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而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相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的学历门槛。

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国家公职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同时,教育部也再次强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师可以享受的补贴、优惠等。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适当兼任社会职务


在工资收入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此外,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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